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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知识问答
2015-10-09 10:08  

一、小额贷款公司四条红线是什么?

不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不高利放贷,不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超范围经营。

二、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贷款业务为主业,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申请增加以下业务:股权投资(总投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委托贷款;不良资产处置收购;金融产品代理销售(应取得相应资质)。

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限制有哪些变化?

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的限制。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5%。

五、设立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限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有企业或境外机构;

(二)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

六、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方面有哪些最新政策?

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设立在设区市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本市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或者上年度分类评级达到一级且总资产达到3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申请可在全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或者上年度分类评级达到一级且总资产达到5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申请可在全省范围经营。专门经营10万元以下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申请可不受经营区域的限制。

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经营“小额、分散”原则新标准是什么?

(一)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为200万元;

(二)70%的资金应发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

(三)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发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的20%。

八、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进行哪些融资创新形式?

(一)引入优先股股东;

(二)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与银行、信托、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对接,推动各方在贷款批发与零售、资金拆借、融资担保等多方面加强合作。

九、小额贷款公司直接融资形式有哪些?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省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对接,通过发行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

十、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权限下放后,市金融办负责审批的事项有哪些?

(一)变更公司名称,其中涉及字号或行业变化的;

(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不导致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以及不涉及50%以上股权变化的);

(五)变更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

(六)变更经营区域,其中涉及申请将经营区域从设区市的某个区扩大至本市其他区的;

(七)设立分支机构。

以上变更事项经市金融办审批后,由市金融办报省金融办备案。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权限下放后,省金融办负责审批的事项有哪些?

(一)变更公司名称,其中涉及行政区划名称变化的;

(二)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其中导致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或者涉及50%以上股权变化的;

(三)变更经营区域,其中申请将经营区域扩大至设区市全市或该市以外的;

(四)变更业务经营范围。

以上变更事项经市金融办审核同意后,由市金融办报省金融办审批。

十二、为保障借款客户的合法权益,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履行事前告知义务;

(二)对贷款利率的约定,利息以及滞纳金、罚金、咨询费、手续费等计算和收取方式,违规经营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等事项,须在事前向借款客户充分说明。

十三、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情形

(一)分类评级为Ⅴ⑵级或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为Ⅴ⑴级的。

(二)通过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提供其他虚假资料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主发起人在日常经营中出现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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