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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险企股权管理对保险业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2017-03-03 09:43  

保监会近期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目标是约束控制类股东。如果该管理办法按计划实施,则会提升中国保险公司的企业治理、稳定股东支持和资本质量,并鼓励保险公司侧重于核心保险业务,因此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预计该办法在征求意见期间可能会修改,而且实施后是否会具有追溯性尚不明确。该管理办法要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低于目前的51%。该办法也根据投资者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将其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股东。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此外,管理办法对财务类和战略类股东提出一定要求,控制类股东则需遵守更多要求。

管理办法也禁止投资者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有关资金;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对于中国保险公司而言,拟实施的股权管理办法具有正面信用影响,因为持股比例上限的下调,可实现保险公司股东结构多元化,而这应能减少控制类股东和保单持有人之间出现利益失衡的情况。

该管理办法亦能够降低重大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并可更好地制衡不同的公司股东。例如,持股比例调低后,任何控制类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财务安排利用保单持有人的资金,用于满足自身投融资需求的难度将加大。此类交易通常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置于股东利益之后,并可能加大资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持股禁售期可促使股东(尤其是控制类股东)侧重保险公司的长期核心业务战略,并防止控制类股东将其所持保险公司的股权视作交易性资产,并通过激进的投资与定价策略扩大保险公司的规模与市场份额。

该管理办法在正式实施后,能够鼓励保险公司侧重于保障类保险等基于风险的产品,而不是以纯储蓄、投资类保单为重点。资质条件的收紧,将提高主要股东的财务健全性,并增强股东提供资金支持的能力。针对股东财务杠杆和净资产与总资产比率的要求,可防止控制类股东过度使用杠杆,并确保其维持进一步实施债务及股权融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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